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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男与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不一定是构成强奸罪!

承办律师: 陈进 发布日期:2023-02-08 12:16: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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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司某某

委托律师:陈进律师

 

案情回顾

2002年11月22日出生的司某某,同13岁的王某某二人系恋爱关系,在2018年11月18日二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此时司某某未满16周岁后王某某父母得知二人发生性关系,因赔偿没有谈成,遂报案。

律师陈进协助卢书威主任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对案情的陈述;并详细的阅卷,拟定了详细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做绝对不起诉辩护

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到案后一共做了四次笔录,均承认其与被害人在2018年11月18日发生过一次性关系,而供述被害人第一次去其家中由于其母亲将其喊走当晚并没有与被害人同处一室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两次性关系,第二次的供述在时间、地点上能相互印证,但是其陈述10月8日去犯罪嫌疑人司朔同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司朔同没有供述,因此只能认定二人发生一次性关系的事实。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未满16周岁。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属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少女,双方均承认是之间是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父母发现二人发生性关系并向犯罪嫌疑人父母提出赔偿十万元,在双方没有谈成的情况下,被害人父母报案。后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表示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陈进律师认为,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司某某2002年11月22日出生,本案案发在2018年11月18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未满16周岁。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属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少女,双方均承认是之间是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不认为是犯罪。   

 

诉讼结果 

经过展骥陈进律师的努力,郾城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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